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3篇(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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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3篇(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1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中山市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9〕13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形式:

(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与工程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经验,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细则,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负责对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代建管理机构、代建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负责代建项目监理招标工作;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八)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的代建项目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负责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三)在执行代建合同期间,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报批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申请;

(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八)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十)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把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及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按《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6〕62号)的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

  第十六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在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制定统一的《项目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依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规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同意。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项目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项目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概算前,须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08〕9号)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提出,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由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决算审批手续。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三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维护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投资计划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代建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计算;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应不高于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费的70%,具体在代建合同中双方约定。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服务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第三十条规定作相应调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项目如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赔偿。

  第三十六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镇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2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2015〕1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土、住建、规划、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环保、国资、安监、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监察局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报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投资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项目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联合审查,经审查后列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决策时应优先考虑。

  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库。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共管共享。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

(四)项目总投资、投资总额;

(五)资金来源;

(六)使用单位名称;

(七)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计划类别。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计划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内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尚不具备在计划内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在计划内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时,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在衔接政府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通常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及时下达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当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优先安排列入投资建设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在编制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时,应先会同市财政、审计、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报市政府审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市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论证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概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发改委不予受理。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市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招投标、供地等手续。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到位。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的,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受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和多个项目在同一地块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代建制。对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确定代建单位前,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申报拟采用全过程代建或建设阶段代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备案登记。

  市发改委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核准通知书,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控制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备案管理和资金调整管理。对于边实施边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先实施后补办变更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资金调整手续10日内,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手续。

  市发改委依据市财政局批准的资金调整方案,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对于未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审计局仍以原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作为竣工决算审核(计)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延长期限可另行确定。未经批准无故延期的,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五章 项目稽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和市审计局按规定审计后,方可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工程验收和整改、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稽察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项目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主动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项目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确有困难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根据合同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验收。市发改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非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入账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概述、效果和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及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按适当比例选择不同类别的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并执行。

  市发改委对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委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3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0〕1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和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包括:

(一)合同订立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备案的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项目在决算审计时采用的合同必须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

(二)施工分包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实行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

(四)施工现场的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工程变更的监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必须按照《昆山市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5〕75号)、《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单位职责的意见》(昆政发〔2007〕8号)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变更报批手续的工程变更,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余款,工程结(决)算不予评审。

(六)资金使用和竣工结算的监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决算评审工作的意见》(昆政办发〔2010〕39号)及时报送评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标后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实际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中标企业在工地现场实际履约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等情况 1.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

  2.施工单位是否优先安排落实年终分配以及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3.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已建立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是否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进行监管。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变更追加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在标后管理监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追加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报批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招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印发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