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3篇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14 15:22:5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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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3篇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1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1、根据国家、xx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的系数。

  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10、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年,中级职务一年,资格聘任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11、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1 』『 2 』『 3 』『 4 』

  13、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离本专业岗位,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保留。

  14、一九九0年后,凡属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资格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具体规定:中专毕业,本专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经本人申请可聘任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技术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级。上述毕业生上岗后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见习期满本人应做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小结,经基地综合管理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单位和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15、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和现已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但不予聘任。

  16、凡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予聘任。

  17、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因失职而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和危及飞行安全事故征候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待岗者;

  脱产文化学习一年以上者(专业培训除外)。

  18、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组织进行,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的依据。连续二年考核成绩优秀者方可推荐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对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改进后可续聘;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当年末进行考核的单位,下不得进行评聘工作。

  19、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任职期限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表现,按考核结果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20、聘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

  21、其他按xx、xx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a、《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b、《xxxx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附件a: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基地,积极为基地发展服务。

  2、担任员级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辅导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初步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本岗位设备的一般性实际操作能力。

  3、担任助理级职务应具备条件:

  原则上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工作;

  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

  4、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管理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生产安全;

  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

  能够指导助理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得条件

  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尖子;

  具有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过程和综合管理过程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能够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担任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附件b:

  xxxx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为了适应民航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聘用人(甲方)和受聘人(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聘约如下:

  第一条 聘用人应保证受聘人在任职期间,行使现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为受聘人施展才能,开展业务技术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条 受聘人应对聘用人负责,尽心尽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内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条 受聘人在任期内应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掌握新知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经考核,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聘用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 受聘人如不服从聘用人的工作安排,任期内不胜任现岗位职务活玩忽职守等造成工作失误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聘用人有权中途解聘其职务。

  第六条 受聘职务在本单位、本专业岗位有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中途解聘的,不保留其相应待遇。聘期届满,如续聘需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聘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达到离退休年龄,如需延长聘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第八条 聘约一式三份,聘用人和受聘人各一份,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

  聘用人(甲方)受聘人(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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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2

  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txt时尚,就是让年薪八千的人看上去像年薪十万。我们总是要求男人有孩子一样的眼神,父亲一样的能力。一分钟就可以遇见一个人,一小时喜欢上一个人,一天爱上一个人,但需要花尽一生的时间去忘记一个人。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现公布《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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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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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以完善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聘任相统一,建立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和择优聘任的机制。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得突破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

第六条 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按隶属关系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管理的单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须按照评聘分开管理的规定实行竞争上岗聘任。在规定时间内尚不具备竞聘上岗条件的单位,按管理权限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暂由行政领导根据聘任条件差额提名,采取民主推荐、综合测评和考核等方式,择优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则上在本单位的聘用人员中进行。若某岗位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可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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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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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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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或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



  4、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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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符合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 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要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选聘(或竞聘)的方式,以考核为依据,注重实绩,择优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

  1、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聘任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聘任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

  2、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事项;



  3、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

  4、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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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任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评议和考核,提出拟聘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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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

  7、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约,颁发玉溪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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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单位在决定聘任人员的当月内将聘任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兑现有关待遇。

第九条 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聘任职务规定的条件,并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中,法定代表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

第十条 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协约管理。



  1、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期内目标管理,建立以职业道德、专业理论、业务技能、业绩要求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系。将目标任务完成结果作为聘任的依据。

  2、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聘任协约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协约的签订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

  3、聘任协约应明确受聘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终止聘约的条件等。聘任协约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人员各一份,存个人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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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聘任协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履行聘任协约规定。如确需变更聘任协约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聘任协约继续有效。



  5、在聘任期内,聘任协约不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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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对聘任协约执行情况有异议,按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期制。

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实际办理聘任备案的当月起算。聘期满,单位应及时办理续聘、解聘等手续。

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研究课题的周期相同,但不能超过聘用合同期限或法定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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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一年一聘,但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延长的退休时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

  1、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档案,了解动态,掌握情况,规范管理。



  2、制定以岗位职责、聘约规定为依据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和易于操作的考核办法,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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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晋升和职务聘任等的重要依据。聘任期内或聘任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续聘;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实行短期聘任或低聘,对短期聘任者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考核为“不合格”者必须低聘或予以解聘。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4、每(学年)或聘任期满,单位应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下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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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工资变动从聘任之下月起执行。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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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服务;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管理。各县区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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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3、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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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事业单位违反聘任管理规定进行聘任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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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聘任管理规定骗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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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3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2000-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二000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尚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五)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是:

(一)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三)单位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用人要求,确定受聘人员;

(四)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第四章 聘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签订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任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确需更改的,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聘约期满时,聘约即行终止。经聘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聘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一)不能履行聘约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失职、渎职;

(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续订和变更聘约,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执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可分为政治方面的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各单位一般应成立由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考核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评价表》,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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