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师职业道德共4篇 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

时间:2022-10-10 14:21: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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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师职业道德共4篇 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

医院药师职业道德共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贯彻实施《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特制定《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以下简称《指导》)。

  第二条 本《指导》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执业药师,包括依法暂时代为履行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业药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维护患者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服务。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己任,时刻为患者着想,竭尽全力为患者解除病痛。

  第六条 在患者和公众生命安全存在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了患者及公众的利益,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必要的药学服务和救助措施。

  第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患者及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

  第三章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全国统一的执业药师徽记和标明其姓名和执业药师称谓等内容的胸卡,同时,《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中醒目、易见的地方。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言语、举止文明礼貌,热心、耐心、平等对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尊重患者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患者隐私,不得无故泄漏。

  第十一条 在执业过程中,除非确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执业药师不得拒绝为患者调配处方、提供药品或药学服务。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提供专业、真实、准确、全面的药学信息,不得在药学专业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等方面欺骗患者。

  第四章 依法执业,质量第一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恪守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依法独立执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指导用药,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并依法执行药学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从事合法的药学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徽记、胸卡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执业范围和执业地区执业。暂时离开执业场所并没有其他执业药师替代时,应当有执业药师暂时离开、暂停关键药学服务业务的告示。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了解药品的性质、功能与主治和适应证、作用机理、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储藏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向患者准确解释药品说明书,注重对药品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并详尽回答患者的用药疑问。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客观地告知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也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用药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超越法律授权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使用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患者正确使用处方药、选购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对于患者提出的乙类非处方药选择、使用等问题,以及其他有关药品和健康方面的问题,应当给予热情、耐心、准确、完整地解答。

  第二十三条 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向其提出寻求医师诊断、治疗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或者具有禁忌、严重不良反应或服用不当可能影响疗效甚至危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在交付药品时,执业药师应当要求患者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药品,并给予明确的口头提醒。 对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执业药师应当自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管理所执业机构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依法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能够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依法购进、贮藏药品,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储藏条件合法,保证购进、储藏药品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不得调配、推销、分发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购进药品验收规定或过期、回收的药品给患者。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不应当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药学业务,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患者及公众的利益必须提供的药学服务和救助措施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因执业过错给所在执业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谨慎保管配药记录,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便于查阅。

  第三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恪守独立执业、履行职责的原则,拒绝任何明显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违反法律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购药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指导、监督和管理其药学技术助理或药学实习生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服务过程,对药学服务质量负责。对于不正确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服务,执业药师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并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自觉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五章 进德修业,珍视声誉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自律组织举办的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和扩充专业知识,关注与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深入社区和乡村为城乡居民提供广泛的药品和药学服务,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执业药师的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执业药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胸卡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私自收取回扣、礼物等不正当收入。

  第三十八条 执业药师不得并抵制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向公众促销药品,干扰、误导购药者的购药行为。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或所在执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影响以任何形式向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药品及药学、医疗服务宣传和推荐。

  第三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饮酒,在面对面提供药学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有吸烟、饮食及其他与所提供药学服务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涉及药学领域内任何成员的不道德或不诚实的行为以及败坏职业荣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抵制。

  第四十一条 执业药师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业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护理人员等执业相关人员共谋不合法利益,不得利用执业药师身份开展或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

  第六章 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第四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执业药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加强与医护人员、患者之间的联系,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用药方案的制订、修订过程,提供专业、负责的药学支持。

  第四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与医护人员相互理解,以诚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发生责任事故时应分清自己的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执业药师协会及相关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及本《指导》。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本《指导》的执业药师及代行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药师协会依据章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指导》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导》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药师职业道德准则]

医院药师职业道德共2

  药士是药剂士的简称,而且通用的是“药士”,是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中最低级的一种“职称”,一般中专、大专毕业1年后取得;

  药剂师是药师的全称,通用称呼是“药师”,也是专业技术职称中的属于低级职称中的一种,一般大学本科毕业工作1年后取得。

  中专,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一年的,就可以持单位证明到当地卫生局报考!中专毕业后工作满五年的就可以报考药剂师,大专毕业后三年,本科的一年!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医院药剂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药剂师首先考虑的是保证病人的用药安全,维护病人的健康。

  第二条 药剂师应以所从事的药学职业为荣,极端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把自己的全部才智奉献给药学事业和每一个病人。

  第三条 药剂师应对药学专业技术精益求精,不断完善和扩大自己的专业知识,使自己的判断力保持最佳水平,准确无误地完成本职任务。

  第四条 药剂师必须遵守有关药学实践的法律、法规,依照各项规范操作,并接受《医院药剂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药剂师应向病人和临床医师提供真实可靠、全面负责、详细具体的用药信息。

  第六条 药剂师应举止端庄,整洁有度,态度和蔼,文明服务。

  第七条 药剂师在同事间应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第八条 药剂师必须了解自己的职责及其范围,不应做违背职责或超出职责范围的事情,以维护职业的纯洁,取得病人的信任。

  第九条 药剂师不调配、推销、分发质量差、没能达到法定质量标准要求、缺乏疗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具或辅助品给病人。

  第十条 药剂师应保持廉洁,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获取自己的合法收入,不从事和参与任何可能败坏职业荣誉的活动;不能同意或参与利用自己的职业同其他人员进行非法的、不公正的谋利行为。

  第十一条 药剂师应避免参加为推销药品的广告活动。

  第十二条 药剂师应牢记:不能在专业服务的性质、费用和价值方面欺骗病人。

  第十三条 药剂师不能因外力的影响,而使自己的服务质量下降或进行违背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药剂师必须为病人严守医密,除非因病人切身利益的需要或依法律程序,否则不得公开病人的隐私。

[药师职业道德要求]

医院药师职业道德共3

  执业药师考试药学职业道德的特征

  一、药学职业道德的特征

  1. 与职业活动的相联性 职业道德作为调整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相联系;

  2. 发展的连续性 由于职业活动的代代相传,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具有明显的连续性;

  3. 形式的规范性和通俗性 职业道德采取公约、守则等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形式,因而,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和通俗化。

  二、药学职业道德基本范畴的内容

  1.良心 药学工作人员的药学职业道德良心就是指药学工作人员在处理与患者、服务对象及社会的关系时,对自己的职业行为具有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

  2.责任 责任是指药学工作人员对患者、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以及对这种义务的认识。

  3.信誉 信誉就是药学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药学职业活动所赢得的社会信任和赞誉。

  4.职业理想 是指药学工作人员奋斗目标相联系的有实现可能性的想象和精神力量。

[药师职业道德基本特征]

医院药师职业道德共4

  药师的职业道德论文

【摘要】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医药行业面临着一些职业道德问题的考验。其中,现在医药行业出现的道德流失问题,已引起医药卫生界及整个社会的关注。本文对医院药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化在医院医德医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及探讨。

【关键词】医院药师 ?职业道德 ?规范化

  医院药师是医生与病患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他们在医院的“窗口”位置,履行着提供合格药品以及服务的责任[1]。这个位置的特殊性决定了药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优良的传统伦理。然而,如何实现医院药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呢?

  1 医院药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其规范管理的必要性

  职业道德[2],也就是由职业特点所决定的道德情操、道德准则与道德品质,这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医院药师的职业道德就是医院药师在医院职业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是一种道德责任和义务。医院药师的职业道德是其进行职业活动的最低标准,同时还是医院药师养成成职业规范、树立职业的形象、提高整个单位信誉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在这个市场经济,对物质利益过度追求的冲击下,的在某些医疗单位和个人中,出现了由单纯的病人模式向医生利益模式转化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只看到眼前的短暂利益而不顾长远效益的不良行为和过度的“服务”,导致医疗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所以,加强药师队伍的职业道德规范化,不仅能提高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还能为社会提供更加科学的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十分有利于对推动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2 医院药师职业道德规范化管理道路的探索

  2.1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道德自我修养。

  2.1.1 善于换位思考。

  站在患者的角度去为他们考虑问题。强化平等意识,不能带上有色眼镜,不管患者是穷人还是富人,在药师面前都只是病患,要为他们提供周全的平等的人性化的服务。

  2.1.2 ?对医院药师这一职业的敬畏。

  总所周知,药品属于特殊商品的范畴,医院药师要深刻地意识到,其服务紧紧联系着人的健康、生活质量甚至生命。所以,在平日的药事活动中要明辨是非,科学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2.1.3 ?磨砺抵制诱惑的坚强毅力。

  医院药师所执行的对药品的生产、采购、供应、管理和使用的这些环节中,各个方面都可能出现权力与利益的诱惑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一次次的反省,自我调节,相互监督来树立对这种诱惑的警惕和抵制,养成忠诚于药师职业的好品德。

  2.2 ? 加强执业能力与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2.1 ?正确对待自己的理念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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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专业的思维上的习惯或理念,有些在长期工作中总结下来的心得在实践中能够被证明是科学有效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事物总会有些变化,这时必须及时发现并纠正。医院药师应树立勇于承认并纠正错误的胸怀和气度,对新兴的药学专业意见要辩证看待,对科学的、最有效的药学专业意见要及时采纳,使自己的药学专业技术更加开放、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进步。

  2.2.2 ?对专业精益求精。

  医院药师要熟悉掌握好必备的药学知识和相关理论,如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在医院里的药学工作,其责任性很大。一名合格的医院药师必然要对各种药品的特性非常熟悉,能够辨别出各种假冒伪劣的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的基本功,还要在面对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新药品、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时,及时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掌握最新医药知识信息。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水平。反之,也要通过实践去促进理论的完整及科学性。密切结合理论和实践,对专业精益求精,积极进行探索和不断创新。

  2.2.3 ?加强与患者与医护人员的沟通,把握合理用药的关键问题。

  处于窗口位置的药师,要善于利用这个位置,了解患者的需求,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和帮助。譬如,阿莫西林颗粒剂,其说明书中有标注:本药不受食物的影响。即可以和食物一同服用。但是,对于医生跟药师来讲,我们都知道此药是不耐高温的,而说明书中并没有讲明。于是有人就用开水或热牛奶来冲服,结果用药多次却没有什么效果。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药师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其实有时候,只是多一句提醒,就能为病患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还要加强与医护人员的沟通。虽然说在医院中各行业人员应尊重其专业人员的规范价值和能力,但绝不是意味着不相互沟通、互不联系的各行其是。只有加强与医护人员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学术交流,才能更好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更全面的把握各类疾病的用药安全问题。

  2.3 加强医院药师的法制化教育与建设

  要加强医院药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化管理,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守法是最低限的道德要求。所以,必须加强医院药师对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与重视,其中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另外,健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道德建设的坚强后盾和依托,所以,我们要把药师的职业道德纳入到具体的法规体系之中,将药师立法与药师职业道德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样就可以在促进药师立法进程的完整性的同时不断加强医院药师职业道德建设。从而加强我国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国医院药师制度的健康发展。

  2.4 建立执业药师职业道德的长效监督机制

  2.4.1 执法部门监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有医院药师在物质利益、金钱等诱惑的面前低头,流失自己的职业道德,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4.2 自我监督。如今市场经济的“一切向钱看”以及等价交换原则开始冲击到我们医德领域,这引发了不少消极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医院药师有较高的自我监督能力以及面对诱惑时的较强的警惕,提高执业自律力。

  2.4.3 ?社会舆论监督。人类是个有联系的整体,你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其他人的监督及评论,医院药师更是如此。社会群众的监督是强而有力,如今大众传媒的力量更加强大,所以,要做好道德导向,对先进医院药师进行赞扬,对不道德的执业药师行为进行严厉谴责。

  结语:总的来说,在医院这个一个面向社会大众的医疗服务体系,医院药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化管理建设需要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在加强自我职业道德修养素质的同时,还需引入行业的约束规范,以及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与激励。从外因和内因的相互辩证关系及,各种形式的努力,从根本上去提高药师的思想道德增界,升华灵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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