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模版3篇(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时间:2022-11-04 06:07:4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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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模版3篇(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模版1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一、项目名称

  名称中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国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产负债状况,股权结构、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两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

(三)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

  三、必要性分析

  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情况,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

  五、项目内容

  并购类项目

(一)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二)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

  成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

  八、其他事项

(一)项目是否存在需要中国政府协助解决的问题;

(二)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九、附件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第十二条要求随项目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模版2

  全省2011年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情况 2012-1-19 来源: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根据中国安徽外资网网上办公系统综合数据显示,2011年全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31个,投资总额.4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2万美元。1.外商投资持续增长。2011年我省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和外商投资额同比分别增长%、%。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平均规模3137万美元,较去年同期1795万美元上升%。新核准项目中,独资项目126个、合资项目95个、合作项目4个、增资项目3个、其他项目2个、并购项目1个。

  2.皖江地区带动效应突出。全省16个市均有外商投资项目落户,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有12个市。皖江城市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73个,投资总额.2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万美元,分别占全省的%、%、%,皖江城市带吸引外资优势明显。其中,合肥、芜湖两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15个,投资总额.9万美元,外商投资.3万美元,分别占全省的%、%、%。

  3.外商投资结构更趋合理。全省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三次产业比重为::19。外商投资由以制造业为主向二、三产业并重转变。制造业方面,外商投资主要围绕我省优势产业落户配套,如汽车零配件、家电、钢铁、能源原材料等。三产方面,项目和资金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房地产(包括商业房地产)开发,现代物流、金融、技术研发及咨询和管理服务项目数量较多,但规模较小。

  4.亚洲是外资主要来源地。2011年在皖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国家和地区有:中国香港.6万美元、日本.8万美元、美国.8万美元、中国台湾.4万美元、新加坡.3万美元、法国万美元、英属百慕大群岛万美元。亚洲国家和地区仍是我省外资的主要来源地,其中中国香港来皖投资占全省吸引外资的%。欧美国家来皖投资增幅较大,同比增长269%,我省外资来源地结构正逐步改善。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1.利用国外贷款规模稳定。2011年我省新增外贷规模亿美元,再次位居全国首位。其中:2个项目列入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012—2014年备选项目规划,分别是黄山新农村建设和宣城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示范项目,贷款额度亿美元;1个项目即安徽省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列入我国利用亚行贷款2011-2013年备选项目规划,贷款额度2亿美元;14个项目列入国家2011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或申请利用美国进出口银行贷款,贷款额度亿美元。

  2.贷款投向突出关键领域建设。一是突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安徽省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亚行贷款用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道、省道改善和航道整治;宣城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基地基础设施示范项目世行贷款用于城市道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我国第一次以产业转移为主题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二是突出改善民生和社会事业建设。主要包括:黄山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世行贷款用于黄山市古村落基础设施建设和徽文化传统建筑保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医疗卫生项目13个、职业教育项目1个。3.列入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其中:合肥热电集团利用德国政府贷款3000万欧元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芜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利用德国政府贷款1300万欧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安徽航道整治利用世行贷款1亿美元、安庆市一水厂异地扩建工程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1000万欧元、安徽省立医院利用以色列政府贷款1500万美元、六安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利用德国促进贷款5800万欧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

  三、境外投资项目

  1.境外投资持续快速增长。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奇瑞汽车在巴西投资建设年产5万辆整车、海螺水泥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155万吨水泥生产线和合肥海润光伏在保加利亚投资建设50兆瓦光伏电站等3个境外投资项目,我委权限内核准了安徽金拓矿业有限公司在博茨瓦纳开展资源风险勘察项目等15个境外投资项目,合计核准18个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规模约10亿美元。此外还上报中铁建铜冠公司、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个境外投资项目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待核准。

  2.项目单体规模增大。2011年新批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均在100万美元以上,其中海螺水泥在印尼合资建设水泥生产线项目一期总投资亿美元,奇瑞汽车在巴西投资建设年产5万辆整车项目总投资亿美元,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保加利亚建设50 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总投资亿美元。

  3.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涉及建筑、矿产资源开发、农业合作开发、建设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等多个领域,其中矿产资源开发仍是我省境外投资热点。除传统的直接到境外投资办厂、资源开发外,境外收购成为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今年新批项目中境外收购项目占60%以上。4.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在国有大型企业“走出去”的同时,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2011年新批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广德中鼎汽车工具有限公司等5家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模版3

  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省境外投资,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国家、省级两级核准和备案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 — 1 — 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按照备案权限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前期费用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九条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材料,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函和项目信 — 2 — 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材料后,对符合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如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省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备案时将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应由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设区市项目管理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申报文件;

(二)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国有企业对外投 — 3 — 资需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附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设区市项目管理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7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权限范围内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7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备案决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的条件为:

(一)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 4 —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备案文件效力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 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备案或转报;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备案管理项目、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以及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 — 6 —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27日起施行,2020年6月2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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