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3篇(监管部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时间:2022-11-06 15:23:48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关于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3篇(监管部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供大家阅读。

关于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3篇(监管部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关于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1

  附件

  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2012年2月20日、21日在深圳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

“政策不变”是指自2009年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政策都不变。“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十六字方针不变;“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定性四分类方法不变;“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不变;融资平台按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划分的要求不变,其中凡称融资平台的包括仍为平台和退出的平台两类,仍为平台的亦称监管类平台,退出的平台也称监测类平台。

“深化整改”是指着力抓好三项整改工作:一是深化名单制管理。要求各银行把融资平台名单在原有风险定性四分类的基础上,将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 缩类”三种情形进行管理,并以此作为信贷审批的依据,分类结果由银行自主决定。二是细化信贷条件。进一步细化融资平台贷款的信贷条件,对新增贷款的投向与条件提出更加具体要求。三是强化退后管理。将退出类平台纳入信贷分类,并加强退后监测。

“审慎退出”是指要求银行严格落实融资平台退出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加强对退出后融资平台的持续管理,责成不符合审慎退出条件的融资平台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坚决杜绝随意退出、盲目退出、为增贷而退出的现象。

“重在增信”是指融资平台要通过增加资本、增加抵质押、置换无效担保、签订补差协议、将政府承诺还款的部分债务纳入当期财政预算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增强自身的还款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目标是缓释风险。一是控制总量风险。各银行原则上在今年信贷计划中不得安排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二是缓释存量风险。各银行要分类处置存量贷款。三是消除到期风险。各银行要加强对今年到期贷款风险的监控,防止到期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四是防止断链风险。各银行要重点避免出现在建工程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三、工作任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任务是降旧控新。一是总量减少。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重点是控制监管类平台的贷款总量,确保其贷款余额不上升;对于按照商业化运作的监测类平台,要跟踪监测其贷款总量变化和使用情况;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二是存量下降。今年仍按平台类管理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原则上只降不升。三是有保有压。各银行要根据信贷三分类结果,将从“压缩类”平台中减少的贷款额度用于投向“支持类”平台,以在融资平台贷款总量不增的情况下实现贷款结构调整。

  四、工作路径

(一)控新。一是各银行在今年的信贷计划中,原则上不得安排融资平台贷款增量。二是各地区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三是所有“维持类”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对于维持类平台,各银行可以新发放贷款,允许收回再贷,但是贷款余额不得增加。四是不得向“压缩类”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各银行对于“压缩类”平台要做到“只收不贷”。

(二)降旧。按照五种情形分类缓释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风险,其中退出类融资平台仅适用前三种情形,仍按平台管理的适用五种情形。一是及时收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完工达产且已经形成现金流收入的融资平台,要封 闭现金流,对回笼款进行专户管理,按照原来的约定及时清收贷款。二是收回再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没有经济建成)的融资平台,可以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再融资具体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短融、中融、中票、引资、贷款等方式。对于以贷款形式实施再融资的,贷款总量不得超过原有贷款额度。三是据实定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确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贷款已经到期的融资平台,要一次性修改贷款合同,根据实际工期重新确定贷款期限。四是引资还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方式,引进资金用于还贷。五是只收不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预算。

  五、工作方法

(一)信贷分类管理。各银行结合自身信贷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分类标准,自主决定所有融资平台客户的信贷分类结果。其中,“支持类”是指符合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的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增加贷款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 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平台。

(二)到期贷款风险监控。到期贷款主要是指今年到期的贷款。各银行要按月把全年融资平台到期贷款建台帐、做统计,逐户调查今年到期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与平台共同制定还款方案,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末前报送各银监局。各银监局负责监督和信息汇总,按季将还款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

(三)补充押品。各银行要持续提升抵质押品质量,及时置换财政担保和公益性资产等不合规抵质押品,积极防范因资产价格下跌而导致的融资平台贷款抵质押品质价下行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贷管理。一是明确贷款投向。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的投向为: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经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且资本金已到位的项目;土地储备和保障性住房;农发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要求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二是严格新增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公司治理完善;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 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仍按平台管理类平台的任何一笔新增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投向和条件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

  对于以下情形,各银行不得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规范平台退出。一是规范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必须严格遵循“牵头行发起—贷款行(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局)备案”五项程序。银监局只负责退出平台备案登记,不负责退出平台审批。二是规范退出条件。退出必须同时符合公司治理健全、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存量贷款已整改合格、无违约记录等五项条件。三是加强退后管理。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平台退出后不再享受平台管理类贷款的相关优惠信贷政策,新增贷 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对退出类平台不得再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三)规范报表统计。一是平台风险分类统计。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二是平台信贷分类统计。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上报银监会。三是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偿还及违约情况统计。各银行、各银监局应建立融资平台今年贷款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按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按季报送银监会。

(四)规范数据填报流程。融资平台报表数据填报要遵循以下五项程序:第一步,各银监局、分局负责填报融资平台基本信息,包括资产负债、风险定性、退出情况等,并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第二步,银监会统计部将融资平台基本信息表发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各银行据表填报贷款数据,并报送各银行法人机构主监管员审查;第三步,在主监管员明确审查无误后,银监会统计部对所有融资平台贷款数据进行汇总;第四步,银监会统计部将汇总完毕的数据反馈给相关银监局。

(五)规范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银 行自查,由银行内审部门组织检查。第二类是银监局、银监分局的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关于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2

  银监会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

  深化整改 缓释风险

  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

  近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银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部署2012年主要任务。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慕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立足于风险缓释,推进平台贷款合同和还款方式整改,加强贷后管理,严格风险定性,全面提高了存量平台贷款的现金流覆盖程度和抵质押有效性。二是立足于新贷管理,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制定更加审慎的准入标准,建立台账管理体系,全面完善了平台贷款审批与管理机制。三是立足于持续监管,按月监测平台贷款还款和整改情况,按季统计平台贷款数据、召开风险监管联席会议和信息联络员会议、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全面健全了平台贷款的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四是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专题汇报清理规范工作,核准风险底数,参与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全面推动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持续完善。

  会议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尚不明朗、国内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的形势下,要全面客观地认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面临的债务到期、平台重组和抵质押品价格波动等风险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深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会议明确,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则,坚持化解即期风险与建设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处置存量风险与控制新增贷款相结合,坚持加强分类管理与把控退出风险相结合,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提高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有效防范平台贷款风险。

  会议提出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前瞻性,做好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切实化解到期贷款的风险。二是根据现金流覆盖程度及项目建成达产等情况,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切实缓释存量贷款风险。三是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要求,严格准入标准,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严格把握贷款投向,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严格新增贷款条件,确保达到现金流覆盖、抵押担保、存量贷款整改和还款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五是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退出类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六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对平台贷款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职责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银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各银监局相关负责人,21家全国性银行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关于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3

  思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梁玉珍

  发布时间:2011-06-27

  2009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融资规模也不断增大,已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重要途径,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其本身所蕴含的银行信贷操作合规性风险、地方政府财政过度负债风险、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变动风险及银行贷后管理缺位风险而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如何能够有效控制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促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现规范化市场运作,也值得深入思考。

  清理规范融资平台贷款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逐步出现的。当时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刚起步,地方政府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而预算法对地方政府直接举债有控制。为了缓解市政建设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与政府财力相对不足的矛盾,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先后开办了一些“市政公司”、“城投公司”、“交通公司”等作为融资主体。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了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地方政府以这些融资主体为平台,借助地方政府信用,间接向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融资平台贷款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焦点则是因为近年来规模的迅速膨胀。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初中央政府实施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出了4万亿投资的刺激计划。各地政府纷纷开展大规模基建投资,大批投资项目加速上马,由此而来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迅速增加。由于财政资金短缺,只有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量增加负债来用于投资,于是以“城投公司”为主导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遍地开花,规模由小到大,融资平台层次由省级扩大到县级。而在垄断企业授信规模相对饱和、私营企业风险较大和单户授信额度不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放贷可供选择的范围和空间相对有限,因此信贷集中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便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现实选择。

  虽然融资平台贷款规模的迅速增大,对缓解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融资平台数量急剧扩张和地方政府过度举债,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遏制和规范,极有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无法偿还债务,使银行不良资产出现大额新增,甚至危及地方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地方政府信用危机。加之2009年末,欧洲部分国家出现较为严重的债务危机,使中央对地方债务风险的担忧不断升级。

  为了能够真正摸清地方政府债务的家底,把政府性债务理顺,实现融资主体有序管理,防止地方政府因过度负债而诱发系统性债务风险,2010年来中央各部门制定多项措施督促融资平台贷款规范化运行:银监会在2009年末即对融资平台贷款超常规增长给予风险提示,2010年3月份要求金融机构对3月底前投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要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在同年4月份召开的“2010年二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议”上,银监会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列于当年银行业三大风险之首。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债务,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加强对融资平台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随着清查工作的持续推进,银监会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提高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意识,持续完善融资平台贷款台账管理和分类监管,做好统一约谈工作,按照分期还贷原则改进贷款还款方式,规范融资平台贷款管理。

  辩证看待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融资平台自身所存在的法人治理缺陷、自偿能力较差、担保效力不足等一些显性风险也逐步累积,不利于银行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同时也折射出现有体制造成政府投融资冲动过大、银行对融资平台贷款管理缺位等隐性风险,可能会对社会经济体系的稳定运行造成更大危害。

  显性风险

  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组织结构上以资金管理部门为主体,基本没有实体运作,公司高官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也大多是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兼职或由政府部门指派,资本来源通常是财政资金注入或一些存量公共资产拼凑注入,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项目附属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地方财政补贴收入。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在职能定位、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方面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贷款期内不能排除借款人体制发生变化的可能,一旦出现政策性破产,银行贷款将面临巨大风险。同时,近年来融资平台的层级由最初的省级政府设立逐步发展到市级、县级政府设立,其运行也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使得地方政府可较为方便通过建立多个融资平台,利用银行间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来获取超额的银行贷款,极大地增加了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

  融资平台管理信息不对称。目前银行在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融资平台为获取最大的银行贷款支持,可能会对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隐瞒,导致银行在贷前和贷后的评估工作存在较大困难,难以准确预测融资平台的还款能力。特别是对于没有自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项目本身需要政府回购,但在无法全面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总量、负债规模、政府实际财政收入等情况的背景下,银行自然难以准确评估地方政府的真实财力。

  融资平台本身自偿性差,项目资本金不能完全到位。融资平台投资投向单一,大多用于公益性项目,主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等非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特别是部分资金投向了地方政府形象工程,项目普遍没有自偿性或自偿性不足,还是完全依赖地方财政还款。同时,融资平台涉及项目投资需要大量资本金,但是由于缺少突出的主营业务和充足的固定资产,无法正常获取充足资本金,因此多利用各家银行的重复授信来解决,造成了地方融资平台的高负债率。

  担保措施合规性存疑,政府承诺效力不足。目前融资平台贷款的担保措施主要采用地方财政或人大承诺、第三方担保或资产抵押等方式,但由于融资平台自身能够提供的保证能力较强,土地资产有限,更多的是融资平台名下的无效低效资产。而第三方担保也频繁出现融资平台互保的情况,实质担保能力往往都无法有效保证。因此,政府财政兜底还款承诺成为目前融资平台贷款中占比最大的保证措施。

  隐性风险

  现有体制原因导致政府投融资冲动过大,对政府还贷风险估计不足。近年来,地方政府官员在政绩“GDP”导向的影响下,即使财政捉襟见肘,投资冲动仍有增无减。同时,在地方政府惯性思维中,认为银行的资金就是国家的资金,地方政府拿来投资是拿国家的钱办国家的事,只要能还息就行,银行的资金可以一直使用,本届政府贷款由下届政府偿还,地方政府还不起贷款会由中央财政来解决等。由于融资平台的设立十分便利并且缺乏制度约束,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建立多个融资平台,利用银行间的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来获取更多的银行贷款,以解决部分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和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政绩效益显著的项目资金问题。这些融资平台往往不具备自偿贷款的能力,多数仅提供政府承诺等缺乏法律效力的担保措施,实际履行还款责任全部是地方财政收入,一届政府还不了就转嫁给下一届政府。

  银行严重依赖政府信用,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管理意识薄弱。虽然融资平台贷款的产生由来已久,但由于以前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不大、坏账率不高,加之对政府信用的高度信任,这种经验主义使银行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普遍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本身存在规模效应,因此对扩大规模极为重视,绩效考核与规模挂钩,其扩规模导向作用明显。融资平台贷款对银行扩规模效果显著,也有利于银行维护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便于银行其他业务(如吸纳财政存款等)在当地顺利开展。

  可以说,不计收益、不考虑财政还款压力的政绩工程投资,既造成了社会资金的浪费,又使得地方债务负担急剧增大,财政过度透支,使得真正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建设滞后。如果不能很好的对政府融资规模加以控制,银行在贷款管理中再有所放松,资金的运用随地方政府的意志而转移,极有可能造成部分信贷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项目,最终导致项目资金失衡,无法偿还借款,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贷款。这种融资平台贷款的坏账风险过于集中和不断累积,不仅对银行本身造成巨大伤害,降低银行资产流动性和资金可支配规模,还可能将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进一步向生产型企业传导,甚至有可能产生地区群发性信用危机,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因此,商业银行要以辩证的眼光看待融资平台的发展问题,坚持防患于未然的态度,通过深入剖析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在监管部门领导下及时敦促地方政府完善融资平台运行模式,规范融资平台贷款管理行为,真正使融资平台贷款进入健康、规范化运作轨迹,为地方经济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日常信贷工作中,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就对融资平台贷款始终坚持高门槛准入标准,择优选择运作相对规范、承建项目效益较好、地方财政收入高的市级以上融资平台予以支持,平台贷款规模控制较好。通过认真清查,目前我行融资平台贷款整体风险可控。下一步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要充分认识到目前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风险,积极配合其他债权银行,做好存量融资平台贷款的清查整改、严控平台贷款新增规模,择优选择市场化运行机制良好的融资平台予以支持,使平台贷款风险能够真正得到有效控制。

  加强资平台贷款有序管理

  随着本次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家金融机构通过解包还原、四方对账、分析定性和前一阶段的集中约谈工作,基本对存量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状况达成共识,后续清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整改为公司类贷款已完成三方签字确认,拟收回贷款也已提前部分收回。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如要实现融资平台规范化运作目标,仍有较长的路要走。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能仅依靠政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一家的努力,而是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改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模式,促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健康运行。

  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指导,督促政府和商业银行各尽其职。一是建议监管部门牵头与政府协调工作,推动银行业集体维权。监管部门协调所有贷款人共同努力,督促地方政府在本届任期内履行还款责任,不能容忍脱逃偿还责任。对出现风险苗头的,银监当局或银行业协会应及早组织贷款人俱乐部,推动集体维权。

  二是建议监管部门设立大项目组团监督机制。制订政府融资平台的银团贷款限额标准,超过限额融资必须通过银团贷款模式,避免融资平台公司“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问题。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部门和银监部门齐抓共管,从平台公司和商业银行两方面共同实施监管,防止因平台公司和银行恶性竞争所引起的授信规模失控。

  三是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外部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机制,从外部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举债的监管,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有效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各融资平台加大信息发布力度,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披露,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隐性负债向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

  政府部门应加强自律,完善融资平台市场运作机制。一是要完善政府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存量融资平台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大量低层次融资平台部门逐步进行整合,集中注入可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资源和优质资产,提高融资平台自偿性。政府投资行为应经过严格项目论证,做到“量入为出”,避免债务膨胀趋势恶化,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是要提高融资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建立地方债务偿还保障机制。定期统计、评估各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财政收支等情况,并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区综合财力,拨款设立长期稳定的偿债基金,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保障的债务偿还机制。

  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地方政府应合理预测可支配财政收入和债务规模,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政府融资市场。一方面,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与合作,积极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进一步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寻求直接发行债券、股票、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直接融资手段为补充,降低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

  银行应强化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控制意识,确保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有序管理。一是摒弃短期经营思想,严格执行融资平台贷款准入标准。针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点,明确风险底线和授信标准,原则上应仅支持承担有稳定经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评价和管理制度,认真调查和评估政府财力状况,对融资项目应按商业化原则严格审批、审慎评估,对于自身无经营收入,完全依赖财政资金还款的政府融资平台严禁办理新增授信。

  二是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控信贷资金的流向。对新增贷款,应结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严格要求融资平台贷款按照实贷实付制度执行,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持续性跟踪,防止贷款挪用风险。对存量贷款,按照既定处臵原则,及时通过约谈追加合法足值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在贷后管理工作中,均要做到定期综合评估政府财力并跟踪关注变化情况,及时对贷款期限、方式及风险缓释措施做出相应安排。

  三是商业银行间加强合作。对于多家银行共同发放的贷款,牵头行可发起建立“贷款俱乐部”,尽可能通过银团贷款的形式组织发放,内部实现“有利同享、有险共担”,必要时可共同与地方政府协商,维护正当权益。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问题,商业银行之间应通过加强合作,互通有无,共同摸清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能力和负债情况,建立与政府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规避融资平台过度负债带来的风险。

《中国金融家》2011年第4期

相关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