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3篇(施工单位质量告知书)

时间:2022-10-31 08:44:1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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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3篇(施工单位质量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

  一、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

  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

  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

  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

  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

  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8、勘察、设计情况;

  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

  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所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应及时函告监督部门并附变动合法文件。

  五、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届时到场监督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按图施工、工程合同履约及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2、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规划、消防、人防、节能、环保、电梯、防雷等;

  3、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4、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5、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6、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执行情况;

  7、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情况;

  8、涉及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检验和抽查情况;

  9、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10、竣工验收观感质量及实测实量检查情况;

  11、对工程档案核查情况;

  12、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六、其他问题

  1.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2.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市总站建质管[2005]75号“关于加强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监管工作的通知”执行。

  3.监督抽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日期内文字报告监督部门,需要复查的项目应经监督人员复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办理下一步相关手续。

  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监督报告报告。

  5.各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市质量监督总站下发的《关于实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的通知》(建质管

[207]14号)的要求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6.依据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建质安[2007]564号)文件要求,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

  7.监督抽查频率说明:⑴每月质量抽查不少于1次;⑵地

  基基础工程抽查不少于1次;⑶高层建筑每5层主体抽查不少于1次;⑷多层建筑主体抽查不少于2次;⑸每季度组织一次监督封样抽测,每次监督封样抽测不少于10组;⑹对建筑材料每月至少抽查1次。

  送达人:河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王黎、刘凯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2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督单位: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公路[201X]X号

(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名称)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

(公路工程项目概况)

  二、监督组成员

  我站成立XXXXX工程质量监督组,监督组组长XX,成员:XXXXXXX。工程质量监督联系人:XXX。

  三、监督依据

(一)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6.《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机电工程JTG F80/2-2004);

  10.《福建省高速公路附属土建工程验收标准》(DB 35/T 1112-2011);

  11.《公路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B 35/T 1092-2011);

  1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34

(3)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是否明确;

(4)质量事故及质量敏感部位处理、控制到位情况; 3.设计单位监督检查重点:

  设计人员是否按合同要求驻施工现场,服务到位情况。4.施工单位监督检查重点:

(1)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是否明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2)项目经理、总工、主要技术人员、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工地试验室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时进场;

(3)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4)进场材料自检情况,材料场地及堆放是否规范;(5)工程原始记录和自检数据是否齐全真实;(6)工程实体质量情况。5.监理单位监督检查重点:

(1)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责任是否落实到人;(2)机构设臵、主要监理人员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3)对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情况;(4)独立抽查频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旁站、巡视是否到位,记录是否真实完整;(6)质量、安全监理指令闭合、落实情况;

(7)监理计划、监理月报、质量安全月报、检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情况反馈及结果处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在现场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报告;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按《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规定》(闽交质监?2009?118号)文的要求在限期内提交整改报告。

  7.建设市场信用考核

  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我站对公路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每年开展信用考核、评价,考核主要依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方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安全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交质监[2012]453号)以及平常检查情况。

(三)交竣工阶段的主要监督工作 1.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检查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

  好变更手续并重新补报相应的质量责任登记表,随工程进展督促从业单位及时填报相应的质量责任登记表。

  6.应根据《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月报制度的通知》(闽交质监?2012?192号)每月定期向我站报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月报。

  7.应组织核查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建设单位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规定》的要求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核查整改到位后报我站。

  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之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质安局,不得拖延和隐瞒。

  9.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及其母体试验室资质,按照规定予以批复并报备我站。

  10.依照有关规定审批监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监理上岗人员,并按合同约定加强现场监管。

  11.负责组织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3.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

  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意见,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工程交工验收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出具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2.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到位,当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报监理审批,项目经理和总工更换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备我站。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各类技术规范及行业相关规定,所有内业资料和施工记录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并分类立册建档。

  5.应按交通运输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许可不得擅自开展试验工作,应对试验数据负质量责任,试验资料应真实齐全,不得弄虚作假。

  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质量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履行职责。

  7.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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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监督人员工作规定

  1.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2.监督人员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监督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

  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和举报。

  十、其它

(一)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我站依法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我站投诉和举报。

(二)建设单位新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按规定要求录入项目库。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建立和维护的相关操作事宜,各建设单位登陆并详读交通运输部质监局网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3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一、监督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省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配套规范、《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等规范及文件。

  二、监督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行;

  2、监督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3、检查有关质量保证文件、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和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5、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和申报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该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3、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巡查根据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分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巡查时形成监督巡查记录,并定期公布监督情况;

  4、工程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及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通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后质量监督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红河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