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3篇 电力工程劳务分包范围

时间:2022-10-27 14:21:0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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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3篇 电力工程劳务分包范围

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

  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第三条 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 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五条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第六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在公司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工程分包范围可从合同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分包

  第十条 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王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王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强调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二)监理承包商必须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三)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章 劳务分包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时用工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第十六条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质审查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满足以下规定:

(一)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三)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其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第二十五条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第二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每年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单位组织)各类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建立各类人员登记制度,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应按施工承包商的班组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

  第二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三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第七章 考核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施工企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法人应将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并随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施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的管理。多种经营企业承担主业工程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监理承包商依据工程合同对工程分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承包商应

  严格审核工程分包商资质等分包报审文件,并加强监督检查。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监理承包商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第三条 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 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五条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 3 —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第六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4 —

  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在公司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工程分包范围可从合同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分包

  第十条 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 5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强调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二)监理承包商必须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三)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章 劳务分包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时用工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第十六条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第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质审查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一)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

— 7 — 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三)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其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 8 —

  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第二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每年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单位组织)各类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建立各

— 9 — 类人员登记制度,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应按施工承包商的班组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

  第二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三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第七章 考核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施工企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法人应将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并随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 10 —

  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施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的管理。多种经营企业承担主业工程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监理承包商依据工程合同对工程分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核工程分包商资质等分包报审文件,并加强监督检查。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监理承包商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3

  附件:

  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

  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规范和强化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公司系统(与云南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各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在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过程中存在工程外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发包工程)及招用临时工。非公司系统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公司系统承包电力工程项目,或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各单位必须将分包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发包工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由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依法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执行本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未设监理的情况,则发包单位承担本规定中监理的安全监督职责)。2 安全资质审查

  公司各单位(以下称发包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安全资质、条件审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授权书,施工生产简历和近3年安全记录。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情况。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具有两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3 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实施前,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介绍工作现场及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

  分包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备案。4 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和发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查后,由监理和发包单位监督执行。只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由发包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实施前要认真勘察工作现场,双方都必须详细了解工作内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在变电站内、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附近作业,可能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作业项目(以下 3 简称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监理和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单位提供经考核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人员名单,建设工程项目,需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对于特殊危险作业,监理和发包单位应在工作过程中派员监督。对于仅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工作负责人由发包单位担任,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发包单位办理。

  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分包范围,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

  监理和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及童工,严禁录用,凡录用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分包单位要新进、增添作业人员时,需报告发包单位。

  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的5%费用作为安全违约金,发生分包单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电网事故、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扣安全违约金的100%,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而避免重大事故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予以重奖。

  对不服从监理和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分包单位,应由监理或发包单位发出停工令,令其停工整改,直至通过监 4 理或发包单位对其整改的认可,方能复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被发出两次停工令,发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勒令退场。

  发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安全工作规程,强令分包单位冒险违章作业的,分包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发包单位提供给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等设施,双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5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按本规定条进行审查。

  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技术骨干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签字记录或资料。仅存在劳务分包时,发包单位必须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对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按合同规定为分包单位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不定期检查分包单位工作现场和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分包单位的工作。

  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信息。6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和云南电网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发包单位的安全规定,严格执行电业 5 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指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分包范围的安全工作并向发包单位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当即(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向发包单位和监理报告,发包和监理单位按公司《电业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上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分包单位还要按规定向工作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为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承担第4条各款中与自己相关的安全职责。

  7临时工(含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的临时工,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进行体检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分到工作班组。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特殊危险的工作。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完成后立即清退的临时用工,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对方对工作范围、必须的安全措施清楚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8事故归属

  因分包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单位或第三方人身事故,不对发 6 包单位进行考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资质审查不严,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临时工的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发包单位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单位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9附则

  本规定用于规范和强化公司系统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云南电网公司。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便函

(2005)昆供安 便字第21号

  关于明确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部(室)、基层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和《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强化我局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我部编制了《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该讨论稿已按昆 供安05便函20号“关于召开《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审查会的函”要求进行了审查,现对目前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外包工程签定的安全协议和作业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主体必须与该项工程的工程合同主体一致。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行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对临时工进入电力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必须留有书面证据并妥善保存。

  3、各单位认真梳理外包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相关档案和资料。各级安监员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作业现场临时工的违章行为一经发现,我部将参照我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4、在我局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装置上从事技术支持的临时工,应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做好记录存档。同时指派有资格的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并进行专门的安全监护方可工作。

  安全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