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收购内资股权转让协议书3篇(内资收购外资股权流程)

时间:2022-11-04 03:02:23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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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内资股权转让协议书3篇(内资收购外资股权流程)

外资收购内资股权转让协议书1

  股权转让协议书

××服装有限公司与××××国际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书(外资转内资用)

××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转让方,注册地:%%)与××××国际有限公司

(下称受让方,注册地:%%)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遵守中国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就有关独资经营“中山××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名称:(××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地址:%%红磡***座4楼12室,电话:%%-23******,法定代表:汤**,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开户银行:%%永亨银行,帐号:

******-001)。

  受让方名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地址:%%%,电话:%%-29******,法定代表:崔**,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帐号:

  027-********)。

  二、同意转让方将其在公司占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三、受让方在变更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转让资金(转让价:××)偿付给转让方。

  四、股权转让前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中止协议,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协议。

  五、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

  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如属双方的过错,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违约责任,按本协议各有关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其裁决是终局性的,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责。在争议解决期间,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份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八、本协议于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代表在中

  国广东省中山市签订。

  转让方

  受让方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万美元并于

****年**月**日经********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

  6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转让方:受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本协议签订地为: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甲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有限公司截至

****年**月**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

  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_万美元并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__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双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协议签订地

  本协议签订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

  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 转让款的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 股权的转让

  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外资)

  甲方(被并购方):

  乙方(并购方):

  鉴于:

  1、甲方股东会已经同意乙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持有甲方

%的股权

  2、甲方中转让股权的股东已经获得了法律上必要的批准和同意;

  3、乙方董事会也已经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甲方

%的股权。

  所以,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平等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

%的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并购方式及内容

  本次并购采用股权转让的形式,股权转让具体为:

  由甲方股东C将其合法持有的甲方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由甲方股东D将其合法持有的甲方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下文所称“相关股权转让方”均指C和D。

  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相关股权转让方就上述交易之股权与乙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合法拥有甲方51%的股权,甲方保证,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履行后,甲方及相关股权转让方对该部分股权及相应的权益已经转让给乙方,甲方及相关股权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该部分股权及相应权益主张权利。

  并购后甲方的股权结构变为:

  乙方合法持有甲方股权比例为:51%;

  E合法持有甲方股权比例为:49%。

  第二条

  财务基准日及甲方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并购的财务基准日为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涉及的甲方资产以***会计事务所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为准。

  前述财务基准日夜是划分乙方和相关股权转让方对甲方富有鼓动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界限,基准日前的股东义务和法律责任仍由相关股权转让方承担,基准日后的股东义务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股权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财务基准日甲方51%股权所对应的甲方净资产价值。

  股权转让价格以货币资金(人民币)分三期支付给相关股权转让方;

  于本协议第一条第款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7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0%;

  于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15日内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70%;

  剩余的10%股权转让款于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两年期满后付清。

  第四条

  甲方企业性质的变更及手续办理

  鉴于乙方是外资企业,且本次并购完成后,乙方将合法持有甲方51%的股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企业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为此,甲方负责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报批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收购步骤及安排

  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权利证书,并同时提供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甲方资产评估报告。

  在乙方收到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甲方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乙方律师做出尽职调查报告后15日内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应与本协议第1条和第3条规定相一致)。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甲方以及相关股权转让方和乙方应准备好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批以及工商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和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

  甲方负责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内办理完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批手续以及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和企业性质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及责任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权利证书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财务数据和债权债务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没有任何遗漏。

  甲方保证其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以及法律强制措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纠纷,也不存在被追缴。如出现前述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甲方保证监督相关股权转让方全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负责完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批手续以及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和企业性质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及责任

  乙方保证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

  乙方保证配合甲方,提供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备案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批手续所需乙方提供的必要文件。

  第八条

  税费安排

  本次并购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由甲方、乙方和相关股权转让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救济

  本协议任何一方以及相关股权转让方违反本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之规定,该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该赔偿守约方之全部经济损失。

  相关股权转让方因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时,甲方应负连带责任。乙方未按股权转让协议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按逾期金额每日‰向相关股权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因发生上述违约行为,致使相关股权转让方与乙方的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或在规定的时间及双方商定的宽限期内未能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协议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条

  协议变更、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由于政府行为造成本次并购不能完成时,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对解除协议以前发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自己的支出部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以下统称为“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以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基本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等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政府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有关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属于双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有关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

  但是,双方在各自处理公司内部程序及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手续时,可以对本协议内容作必要披露。

  双方可以向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有关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资料、文件和信息,但应要求中介机构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一方为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从对方获得的资料、文件和信息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除为本协议签订、履行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如果本协议解除,则取得资料、文件和信息一方应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退还或销毁,但在争议解决程序中需要使用的除外。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任何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以面呈、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协议首部载明之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更改上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任何面呈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10日内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之无效不导致其他条款之无效,本协议双方应该继续履行有效的条款,并且协商另行签订有效条款替代无效的条款。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按我国现行公司法,如果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协议范本应为“出资额转让协议”,相应的内容也应加以调整。

外资收购内资股权转让协议书2

  外资收购内资股权操作实务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入中国市场,并通过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进行竞争。而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外商在中国开展并购提供较具体的法律规范。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被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而按照在此以前所有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或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该规定无疑是对上述限制的一个很大的突破。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有多种方式,可以分为:收购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收购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可实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

  上述各种并购方式虽然存在很多的共同之处,但由于被收购方的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等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文仅就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的方法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作一介绍:

  一、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产业政策、产业垄断的限制、劳务、海关、税务、知识产权、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但首先应考虑前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产业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并购活动前,首先应考虑该并购活动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最主要的政策依据。其中,有些并购项目是受限制的,如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如中药材种植、养殖;高等教育机构等);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航空运输公司;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禁止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企业(如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邮政公司、期货公司的经营)。

  当然,这些产业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曾经属于限制类项目,但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经营;也有可能因地域的不同而发生区别对待,如: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采、选矿业,在西部地区允许外商独资,而在其他地区仅限于合资、合作。

  很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鼓励性措施。如上海市制定的《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7个领域开展并购活动。

  因此,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进行股权收购时,必须首先明确该产业是否有准入限制,否则有可能遇到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却不能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的风险。

  在对产业政策进行确认时,不仅应确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规定,同时还应当向审批机构了解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例如,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一般设备维修业是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获得批准。

(二)产业垄断的限制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审查产业垄断的主管部门,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时,如涉及产业垄断问题时,应报经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

  以上海市为例,如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后,关联企业、市场占有额、营业额达到规定限额时,应首先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审批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分别报送相关资料,并由上述两个部门分别上报商务部外资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但报送文件的种类及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在就操作细则进行协商拟定过程中。

  从目前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实例来看,尚未有因涉及行业垄断而不被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实例存在。但若《反垄断法》出台并实施以及中国国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并购前采取谨慎的措施也是必要的。

  二、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程序

(一)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在对产业政策及垄断限制进行调查之前,外国投资者已经有了明确的一个或多个收购对象,在初步调查并排除股权收购的有关产业政策的障碍之后,外国投资方和收购对象之间即可进行谈判。

  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价值的评估、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调。

  1、资产价值的评估:

(1)资产评估的一般性规定。收购能否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能否就股权的价值取得一致意见。通常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股权的价值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但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有特别的规定,即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之所以有资产评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各方当事人合谋,故意压低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价格,从而变相地向境外转移资产。

(2)国有资产评估的特别规定。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根据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转让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的机构应具有国有资产评估的资格。

  2、权利义务的协调。

  就股权并购的问题,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及其股东之间需要协商的内容很多,其中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内容主要有:管理机构及利润的分配;债权债务的继承;劳务管理制度等。

(1)管理机构及利润的分配。如股权并购后设立的是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公司的管理机构及营业方针,自行委派董事会组成人员,所获得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也全部归属外国投资者,该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再投资;如并购后设立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各方在合资企业中所占股权的比例,确定董事会人员的构成,分享公司的管理权限,所获得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也应当按照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享;如并购后设立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合作各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约定合作各方在董事会中的人员组成、经营管理权限、利润分配方式等,而无须受到出资比例的限制。

(2)债权债务的继承。股权并购时并不导致原境内机构的主体消亡,因此,股权并购后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继承并购前公司的债权债务。这与外国投资者以资产并购境内企业有明显的区别,发生资产并购时,由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且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的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被并购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资产收购的计划将发生障碍。

(3)劳务管理制度。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后,并购前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因为,被并购企业的股东虽然发生变化,但该企业的法人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

  同时,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生“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客观情况”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仅仅股东变化就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后,如果仅发生股权变化,并购后的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过程中,被并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合同、企业裁员及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等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述规定中均没有明确地表明:股权并购时,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外国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股权并购内资企业时,有关职工的安置问题是很重要的一个谈判内容,务必认真落实。

  在完成上述谈判工作后,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企业及其股东应开始准备必要的文件资料,以便向相关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

  1、审批机关的确定

  有权审批股权并购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商务部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商务部、地方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以上海市为例,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及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须报中央有关部委审批;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则依据规定进行审批;上海市各区县政府及其他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办、钻石交易办、化工区管委会、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也可以在相应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查批准外商并购项目。

  2、应报送的资料

  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股权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以上海市为例,外国投资者并购上海市国有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并购项目申请报告;

(2)被并购国有企业出让产权的批准文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

(4)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股权或认购国有企业增资协议;

(5)产权交易凭证;

(6)被并购国有企业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

(7)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8)被并购国有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9)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10)被并购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如国有产权转让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资的,并购双方应当制定企业调整重组方案和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1)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被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

  以上海为例,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并购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包括:

  1、被并购方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内资转外资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报告;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

(4)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2、被并购方向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未变更名称的除外);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4)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如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

(5)被并购国有企业的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如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

(6)并购方企业的开业登记证明;

(7)外国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企业合同、章程;

(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

(10)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11)住所和生产、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房产产权证或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12)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并购双方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四)缴纳股权并购资金

  根据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2号令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股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购买价款,最迟不得超过1年,且应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但这两个规定也存在不尽相同之处,补充规定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但暂行规定则无此限制。鉴于上述两个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只能理解为:到目前为止,股权并购时,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但在实践中,该补充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原因在于公司经股权并购办理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名单,这就意味着公司变更后,有关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新任的董事会成员决议通过,控股股东只要控制了董事会,即使在尚未足额支付全部购买金的情况下,事实上已取得了企业的决策权。

(五)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股权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结论

  根据汤姆森金融公司对跨国并购和中国国内并购总额的统计,中国在2002年吸收外资总额达527亿美元,居全世界之最。但是,以并购方式吸引外资的比例仅为5%左右。这表明,外资并购在中国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甚至有专家乐观地认为,外资并购方式将在3?5年内成为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外资并购的方式中主要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目前,资产并购的方式通常使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现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因在于上述企业在没有公司化之前,无法进行股权收购。随着公司制度的广泛普及及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的深入,毫无疑问股权并购将成为外资并购的主流方向。

外资收购内资股权转让协议书3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书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住所:

  受让方:

  住所:

  xxx公司于年月日在xx市设立,注册资金为xxxx万美元。其中工商登记中xxxxx公司100%股权。现因业务发展需要,将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xxxx公司100%的股权,现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xxxxx公司的50%的股份全部以2014万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甲方的50%的股权。

  2.乙方在完成全部股权转让手续的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

  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转让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四、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双方应另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五、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增加的税费,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外经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二方各执一份,提交相关登记机关两份。

  甲方:

  乙方:

  年月xxxx市日于

**********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 **********·谢缅诺维茨·捷格佳列夫先生

  国籍:俄罗斯

  乙方:**********

  国籍:中国

  由于**********有限公司股东俄罗斯**********·谢缅诺维茨·捷格佳列夫先生经营策略变化,经与中国**********女士协商,**********·谢缅诺维茨·捷格佳列夫先生自愿将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全部转让给**********女士,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标的及价款。

  甲方同意将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女士。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作为转让款保管协议的基础合同后,共同与中国银行乳山市支行签订《账户收支银企通产品协议》,乙方将万元人民币转让款打入《账户收支银企通产品协议》所规定的帐户,并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提交给甲方。

  2、转让款在下列条件下从中国银行的监控账户支付:、双方签订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本协议所规定的股权转让获乳山市商务局的批准。、本协议所规定的股权转让在乳山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获得了新的内资营业执照。

  3、甲乙双方应在上述第2项条件满足后,乙方立即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付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价款的手续,并在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后,立即通过中国银行乳山市支行将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款全额汇给甲方,甲方同时提供等额的票据给乙方。

  第三条、股东权利、义务的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继承甲方在目标公司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必须保证账目真实可靠,如果发生账外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甲方退出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目标公司新形成的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使

  甲方免于遭受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或索赔请求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留有和形成的债务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使乙方免于遭受与之相关的诉讼或索赔请求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3、在签订本协议及乙方将万元股权转让款汇入中国银行乳山市支行《账户收支银企通产品协议》所规定的帐户后十日内,甲方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证、房产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资料、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劳动保险资料、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真实有效的财务帐目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乙方,资产以交接时为依据,移交给乙方。

  4、于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按交接时的财产状况向乙方

  移交目标公司的财产,同时目标公司交由乙方管理。

  5、于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甲方撤销对原公司董事会成员 的委派,由乙方重新委派执行董事。

  第四条、交割: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3项所规定的汇款凭证之日为本股权转让交易的交割日。

  2、双方同意,若在新的内资营业执照颁发后10个工作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第二条第3项中规定的其义务,则甲方有权向乳山市商务局和乳山市工商局申请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恢复到转让之前的状态。

  第五条、交割前履行事项: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负责重新制定目标公司的章程,并负责在最短的期限内获得乳山市商务局对本协议的批准,并在最短期限内获得乳山市工商局对新章程的批准文件并向乳山市工商局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上述工程中如有需要,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协助甲方向乳山市税务当局办妥有办涉税事宜。

  第六条、税费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产生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

  1、若本协议签订后,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2、协议签订后,甲方要留有有权人员负责解决双方交接过户、资金汇出的协助和办理。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法律。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及与其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双方应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未能按照本协议履

  行相应的义务,双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需经乳山市商务局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交有关部门五份。

  甲方: **********·谢缅诺维茨·捷格佳列夫先生

  乙方:

  2014年2月9日

  关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质押的答询函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需经审批和变更登记

  1、股权转让审批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关活动由外资企业登记地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管。转让和受让双方需将《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该企业

  所在市、县、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之后,报市对外经济合作局或省对外经济合作厅审批,最终上报国家外经贸部。经审批的转让合同方能生效和履行。转让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较多,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未查得区外经贸局审核阶段办理期限,市外经贸局审批阶段办理期限为8个工作日之内。

  2、股权转让登记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应至该外资企业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需提交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经工商局受理审查后核准登记,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登记办理期限为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二、股权质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为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人应当采取对股权质押进行登记的 1

  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登记需至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局办理,登记所需材料为: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无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登记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较为便捷,在文件提供完全的情况下,短时间可以办好。

  福建省xxxx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转让等变更事项的报告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批准成立,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因种种原因,需进行股权转让等变更,具体事项报告如下:

  一、原投资者“”将其投资在外资企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给“”;原投资者””将其投资在外资企业“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给“”。

  二、股权转让后,投资各方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变更为:甲方出资万美元,占 %;乙方出资万美元,占%;丙方出资万美元,占%;丁方出资万美元,占%。

  三、股权转让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前及批准生效后,“福建省泉州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等经济及法律责任按年月日股权转让各方签定的协议书执行。

  四、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未经变更事项仍然有效。现将有关材料呈报,请予审批。

  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福建省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时间:年月日

  地点:有限公司办公室

  参加对象:公司全体董事成员

  会议决议:经董事会成员讨论,一致同意:

  一、原投资者“”将其投资在外资企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给“”;原投资者“”将其投资在外资企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给“”。

  二、股权转让后,投资各方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变更为:甲方出资万美元,占 %;乙方出资万美元,占%;丙方出资万美元,占%;丁方出资万美元,占%。

  三、股权转让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前及批准生效后,“福建省泉州双全石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等经济及法律责任按年月日股权转让各方签定的协议书执行。

  四、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未经变更事项仍然有效。董事会成员签字:

  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双方: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丁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外资企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将其投资在外资企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二、股权转让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之前,“福建省泉州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等经济及法律责任按原章程规定执行,与乙方无关;股权转让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之后,“福建省泉州双全石

  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等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以上股份转让价共计 元。其中方支付给方万元;方支付给方万元;方支付给方万元;方支付给方万元。

  四、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解决争议的办法:由甲、乙双方在中国境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是最终结果。

  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及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七、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于泉州惠安签定。

  甲方:日本乙方:加拿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诺书

  本公司现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特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如有造假,由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纠纷全部

  由我公司自行处理,并愿意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福建省泉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变更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企业申请;

  股权转让协议书;

  包括以下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⑨转股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①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放弃优先购股权的声明;

  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新的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

  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

  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①新董事委派书及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②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承诺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

  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

  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减少,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 的股东声明。

  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 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 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③ 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l份。

  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

  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

  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 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② 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③ 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属上述、项股权变更原因,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

  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 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② 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③ 新股东最新的企业

  资产负债表;④ 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变更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8、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

  上海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9、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10、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