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经营承诺书4篇

时间:2024-04-22 13:31:36 承诺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服务经营承诺书4篇,供大家参考。

服务经营承诺书4篇

服务经营承诺书1

  本种子经销店、门市、点在经销种子过程中郑重承诺:

  (一)依法亮证(XX市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照经营种子,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种子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及社会舆论和广大农民朋友的监督。

  (二)认真学习有关种子法律法规和种子基础知识,主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诚信经营。

  (三)履行种子质量查验登记制度,严格按照《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的规定建立健全并规范详实记录、保存种子进货档案

  (四)销售的种子是经过国家级审定或云南省级审定通过品种并且适应种植区域涵盖本地;包装、标签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开具规范的种子销售凭证,制作、保存真实完整的种子经营(销售)档案;为购买种子者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热情,让用户满意。

  (六)经营的种子明码标价,值价相符,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和欺诈种子购买使用者。

  (七)及时、妥善处理种子购买使用者的投诉。

  (八)正确宣传品种,宣传无误导、无虚假;不欺行霸市、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批评教育与处罚。

承诺人:×××

  ××年×月×日

服务经营承诺书2

  依法诚信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电信业务,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经营单位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保证不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营业执照。

  三、是自觉文明诚信经营,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服务秩序。

  四、做到不欺诈消费者、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违规促销、不虚假宣传、不设霸王条款,不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在电信服务中保证不发生下列行为:

  1、限定消费者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2、限制消费者自备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或者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4、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用消费者的电信服务;

  5、对消费者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以不正当手段刁难消费者或者对投诉的消费者打击报复。

  六、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依法制作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发布广告,广告宣传内容准确真实,不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对电信业务的种类、功能、服务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宣

  七、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决不乱收费,保证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欺诈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12315维权牌,公开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八、不超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

  九、服务热情,态度和蔼,加强行业协作,促进企业诚信交流合作,互利互惠,反对不正当竞争。

  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材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十一、如本经营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工商行政管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十二、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各持一份。

承诺人:×××

  ××年×月×日

服务经营承诺书3

  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四、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谤诽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2、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七、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八、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直接赔偿。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有权停止其相关业务。

  九、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认真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承诺书,严格落实上述信息安全书中的各项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合法。如违反规定,将自愿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服务经营承诺书4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方便用户使用电信业务,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经营单位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通信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并按年报统计制度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服务情况,按许可证年检制度参加年检。

  三、保证不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四、遵守经营许可证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不转让或变相转让电信业务经营权。

  五、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报告电信主管部门。

  六、不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不采取租用国际电信专线、设置电信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不使用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

  七、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依法制作和发布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符合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当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对电信业务的种类、功能、服务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八、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决不乱收费。保证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收费标准严格按电信资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不制造虚假计费数据。如被查实有任何方式的计费作假现象,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罚。

  十、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作。不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不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提供和散播各种有害信息,不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国家规定的“九不准”内容的信息以及从事其它违法行为。

  十二、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建立完善安全保密体系,保守商业秘密,保护用户资料。

  十三、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设置用户来访接待场地、投诉电话、信箱等,方便用户对业务内容、资费和收费情况的咨询和查询;热情接待用户投诉,实事求是做出解释,限期解决;对用户来访及时答复,记录存档,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一年之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逾期不能提供的,接受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的处理决定。

  十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时,保证规范代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督。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十六、在经营电信业务时保证不进行下列活动

  1、利用在电信业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方式经营电信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3、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业务或者强迫用户使用其指定的电信业务;

  4、以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5、擅自停止经营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十七、在电信服务中保证不发生下列行为:

  1、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2、限制用户自备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或者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4、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用户的电信服务;

  5、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十八、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材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十九、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电信设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设备进网使用的各项规定。

  二十、如本经营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通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两份,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各持一份。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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