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好就业政策,扩大政策知晓范围,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民生政策切实惠及企业和广大群众,现将现行就业援助政策主要部分告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者、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烈属。(详情请咨询户籍所在地街道经办机构)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详情请咨询区经发中心)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者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租用其它场地初次创业的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创业项目推荐单位(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实施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招用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推荐单位(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详情请咨询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经办机构)
四、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详情请咨询区经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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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7日